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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过渡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7-08-22 浏览量:5514
      建管函〔2007〕601号


      各市、省管试点县建委(局):
      根据新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过渡及复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理资质复查工作
      (一)资质复查对象。凡是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都应进行复查。为简化程序 ,委托各市或省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企业的资质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厅备案、签章(汇总表见附件一) ;甲、乙级企业,经各市或省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 ,报省厅复查;省直监理企业直接向省厅申报复查。原中央驻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下放地方管理的 ,除原资质管理部门明确下放到省一级的,其他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查。
      属于省厅直接进行复查的,复查结束后,监理企业应将经复查的资料一套报送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复查资料要求。属于复查范围的监理企业,应向所在市或省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复查申请报告,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提交资质证书副本 、经本年度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对目前尚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但其注册已处在建设部集中审批阶段的人员 ,应自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反映其审批状态的信息页面)、监理企业信用手册 。工程监理企业在上两个年度(2005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5日)有违法违规行为 ,或发生因监理责任引发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应当由所在市或省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手册予以记录。
      (三)资质复查重点。根据建设部对新资质标准过渡期实行监督检查的统一部署,此次监理资质复查的重点是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在岗情况。在复查考核期内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建设部令第102号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复查结论为合格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未达到建设部令第102号相应资质等级标准 ,但满足其相应资质等级标准80%的 ,复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重新按建设部令第102号核定其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未满足其相应资质等级标准80%的 ,复查结论为不合格并重新按建设部令第102号核定其监理资质等级。
      (四)复查工作安排。本次监理资质复查工作计划于9月30日前结束,原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登载的资质复查有效期同时予以顺延至2007年10月31日。各市上报省厅复查时间安排如下 :
      9月12日:马鞍山、阜阳      9月13日:巢湖 、六安
      9月14日:黄山、安庆 、省直  9月17日:蚌埠、铜陵、池州
      9月18日:芜湖、亳州        9月19日:淮北 、滁州、宿州
      9月20日:淮南、宣城        9月21日:合肥
      (五)上报资料要求。本地区监理资质复查工作总结、汇总表(含EXCEL数据盘)、甲乙级企业资质复查资料、丙级企业资质复查表、所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二、贯彻实施新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一)初始资质申请。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并自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后 ,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 、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对原根据建设部令第102号审批的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专业乙级资质的 ,也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二)升级增项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专业资质类别的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资质等级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标准后,方可申请。其中已获专业丙级资质企业申请晋升专业乙级资质的,不受年限要求;专业乙级资质企业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在取得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期满2年后,方可申请相应专业的甲级资质。
      (三)申请资料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手续完备 。凡出现申请表填写不规范 、数据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及盖章或印签不清等情况的 ,将不予受理 。
      三 、新 、旧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对新资质标准设立两年过渡期的要求:对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自新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申请专业资质升级或增加专业资质类别的 ,按新规定和实施意见执行。对于准予资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 ,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对经我厅本次资质复查合格的企业,自新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无资质变化的,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按建设部令第158号完善各项资质条件,申请换发新资质证书。
      (二)对按照原102号部令已取得冶炼、矿山、化工石油、电力、铁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和通信工程等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过渡期内,企业可继续完成已承揽的工程项目。过渡期届满后,上述专业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表(略 ,请上网下载)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略,请上网下载)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略 ,请上网下载)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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